来源:兰台劳动
推行职工监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需要。建立职工监事、职工监事制度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现代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
结合《公司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职权和义务列明如下:
1.职工董事和监事的职权
(1)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充分发表意见,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代会民主评议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或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案、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董事会议题,依法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参与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听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参与对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监事会议题,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尚未设立职工董事的公司,遇有董事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重大方案,或者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职工监事应当按照对职工董事的要求主动担负起相应职责。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关业务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企业管理和发展状况,经常深入职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职工的合理诉求;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代会的相关决议或在充分考虑职代会决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建立履职档案,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