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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2017年11月15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实勘拍摄,离职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13978元/月。
双方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并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某主张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认可部门解散无岗位。
公司主张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组织架构变更,李某所在部门解散,李某所在岗位取消,公司提出让其转岗到置业顾问,李某不同意。
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不满足再次续签的必要条件,所以劳动合同只能到期终止。
举证期限内,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公司组织架构变更、李某所在岗位取消、协商调岗情况举证证明。
【争议焦点】
公司在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方终止不再续签,是否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李某与公司已签订二次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李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虽以公司组织架构变更、李某岗位不存在为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故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采信李某关于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主张。
公司应当支付李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李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81714元。
提起上诉:公司主张系合法终止,无需支付赔偿金。
公司上诉称,公司系依据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合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故依法不应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驳回公司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不再续签,并以公司组织架构变更、李某所在岗位取消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就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单方决定到期不续签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核算违法终止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81714元)。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9日。
案号:(2025)京03民终16116号。
【公司注意要点】
1、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的续签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不具有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等法定情形并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单方选择到期终止。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以组织架构变更、岗位取消等理由主张不具备续签条件解除合同,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认定为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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